(2014)古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5-23
案件名称
李某、肖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古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彝族,1993年11月22日生,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2014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日经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古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男,彝族,1991年4月17日生,学生,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古检公刑诉(2014)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肖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3日晚,肖某、阿某你生等人在丽江市古城区“宁蒗同心酒吧”消费时与酒吧内过生日的被告人肖某、李某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后被告人肖某、李某等往七星街东门方向离开。肖某、阿某你生为报复,在路边捡了砖头往被告人肖某、李某等人离开的方向追去。23时50分许,肖某、阿某你生在古城区“华都商贸城”旁“丝情发艺”理发店门口追到被告人肖某、李某等人,并朝对方扔砖头,被告人李某被扔来的砖头打到,遂随手捡起路边的铁铲殴打被害人阿某你生头部,被告人肖某也上前殴打被害人阿某你生。2013年7月30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阿某你生的伤情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意见。被告人肖某辩称其未殴打阿某你生。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3日晚,肖某、阿某你生等人在丽江市古城区“宁蒗同心酒吧”喝酒时与酒吧内过生日的被告人肖某、李某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后被告人肖某、李某等往七星街东门方向离开。肖某、阿某你生为报复,在路边捡了砖头往被告人肖某、李某等人离开的方向追去。23时50分许,肖某、阿某你生在古城区“华都商贸城”旁“丝情发艺”理发店门口追到被告人肖某、李某等人,肖某朝对方扔砖头后往东门方向跑,被告人李某被扔来的砖头打到,遂随手捡起路边的铁铲殴打被害人阿某你生头部,被告人肖某也上前殴打被害人阿某你生,阿某你生受伤后被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经丽江市人民医院诊断:阿某你生的伤情为:1、左侧颞部硬膜下出血;2、头皮裂伤。2013年7月30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阿某你生的伤情评定为轻伤。2014年6月12日,西安派出所民警将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肖某传唤至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西安派出所七星警务站进行讯问。2014年7月27日,李某在浙江省义乌火车站候车室进站口被杭州铁路公安处义乌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本案在审理期间,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阿某你生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3月23日23时52分,马某(肖某的朋友)报警称在古城区东门华都商贸城门口要打死人了,请求帮助。民警达到现场后将被打的男子阿某你生送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被告人李某、肖某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3、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李某系抓获归案,肖某经传唤后到案接受讯问,本案二名被告人均无投案自首情节。4、证人马某证言,证实当晚在华都商贸城门口,阿某你生被在宁蒗同心酒吧过生日的那桌人打翻在地,马某跑到一个角落里去报警。5、证人肖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23日晚,肖某、阿某你生及肖某的朋友哲某去七星街“宁蒗同心酒吧”里面玩,因琐事与一伙在酒吧过生日的人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肖某、阿某你生为报复,在路边捡了砖头往七星街东门方向追去。当走到市医院后门过来有个烧烤摊,旁边有个理发店的时候,看见那伙人站在那里,肖某将手里的砖头砸向那伙人就往东门方向跑,没留意阿某你生是否砸砖头,不清楚阿某你生怎么被打。6、证人谢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23日晚谢某军在“宁蒗同心酒吧”喝酒时看到肖某在酒吧过生日,后在酒吧内肖某他们和哲某他们发生了口头争执谢某军让哲某带着朋友先离开酒吧,之谢某军和肖某他们也离开了酒吧,在酒吧门口肖某过去打了哲某的两个伴,谢某军和哲某劝开后都往七星街东门方向走了,当走到市医院后门时,听到华都商贸城有人在打架,哲某就跑去华都商贸城门口谢某军到华都商贸城门口时,看见哲某的一个伴倒在那里了。7、证人哲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23日20时30分左右,哲某阿某克你生肖某子去七星街“宁蒗同心酒吧”里面玩肖某子与酒吧内过生日的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在酒吧门肖某子阿某克你生被过生日的这伙人打了,被劝开后都往东门方向走,当哲某谢某军走到市医院后门时,哲某听阿某克你生叫了哲某一声,哲某跑到华都商贸城门口,看阿某克你生躺着地上马某古告诉哲某她已报警。8、证艾某1尔证言,证实2013年3月23日晚艾某1尔在华都商贸城门口摆摊,23时50分左右,从七星街东门方向跑过来四、五个人,其中一人拿着一把铁凳子,一人拿着一块砖头,还有一个跑艾某1尔的摊位上拿艾某1尔向烧烤店老板借的一把凳子,这四五个人就对着从七星街西门方向走来的两个人在打,其中一个朝着华都商贸城对面跑了,没有跑掉的就被打了。9、证人向某芬证言,证实2013年3月23日晚11时30分左右,向某芬在华都商贸城门口照看水果摊,向某芬看见华都商贸城门口西侧有两个男子,其中一个往东侧的一伙人丢石头,东侧的这伙人过来五、六个人,其中有一个人手里拿着铁铲,丢石头的那个人就跑了,这五六个人就打剩下的那个人,被打的那个人就在说你们打错人了,但是他们还是打那个人。10、证金某生证言,证实2013年3月23日晚金某生在七星街“宁蒗同心酒吧”内给肖某过生日,肖某的一伙朋友在喝酒时与酒吧内的一桌人发生口角,并发生拉扯。后金某生、肖某、李某等人喝酒出来,走到“丝情发艺”理发店门口时,后面有人扔过来石头,后来金某生看见李某用一把铲子打一名彝族男子金某生称不清楚肖某有没有在打。11、证人和晓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23日晚,和晓某等人丽江市古城区街“宁蒗同心酒吧”内给肖某过生日,后在酒吧内与喝酒的一伙人发生纠纷,肖某还有他的几个伴还与对方一个拿酒瓶的男子发生拉扯。随后给肖某过生日的这些人往七星街东门方向走,当时和晓某与李某坐在“丝情发艺”理发店门口的台阶上,肖某站在华都商贸城门口卖水果的那个位置。从七星街市医院方向过来两个手里拿着石头的男子,其中一个是之前在酒吧内拿起酒瓶的男子,另外一个是拿酒瓶的男子的伴。这两个男子往肖某那里丢石头,没有打到肖某,打到了李某,李某拿起一把理发店门口的铲子去追那两个丢石头的男子,在酒吧内拿着酒瓶的那个男子跑了,另一个没有跑掉,李某拿起铲子打那个没有跑掉的男子的头,那个男子倒在地上后,肖某上去用石头打那个男子。12、被害阿某克你生陈述,2013年3月23日晚阿某克你生肖某子、哲某等人丽江市古城区街“宁蒗同心酒吧”喝酒时与酒吧内过生日的肖某等人发生纠纷。离开酒吧后在“康源堂药店”门口,肖某他们一伙人打肖某子阿某克你生。后肖某那伙人往七星街东门方向离开阿某克你生跟肖某子往七星街东门方向追去肖某子手里拿了着石头,走到七星街“丝情发艺”理发店门口时,肖某朝肖某他们丢了石头就跑了,阿某你生没有跑掉被对方殴打,不清楚被谁打,阿某你生倒地时看见肖某在阿某你生的身后。13、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3月23日晚,肖某在丽江市古城区“宁蒗同心酒吧”酒吧过生日,李某去酒吧找肖某,期间肖某和对方一个男的吵起来,李某看见肖某和那个男的在庙会街口相互拉扯,李某等人拉着肖某往七星街东门方向走,当走到华都商贸城岔口时,有两个男子拿着砖头朝李某等人追过来,并将砖头丢向李某等人,其中一个是之前和肖某拉扯的男子,李某被砸到后,随身拿起一把铁铲冲过去打对方,当时跟肖某拉扯的男子已往东门跑了,李某用铁铲打了另外一个男子,肖某也对该男子拳打脚踢。14、被告人肖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3月23日晚,肖某的同学在丽江市古城区“宁蒗同心酒吧”酒吧内给肖某过生日,肖某等人与旁边的一桌社会青年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打完后肖某等人往七星一街东门方向走,走到“华都商贸城”门口理发店时,对方拿着砖头向他们打了过来,李某被扔来的砖头打到后捡起一个铁铲打一个男子的头部。肖某否认殴打阿某你生。15、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阿某你生伤情评定为轻伤。16、辨认笔录及照片,经阿某你生辨认,不能辨认出对其实施伤害的犯罪嫌疑人,但阿某你生指认李某、肖某是2013年3月23日23时50分许,在丽江市古城区“丝情发艺”理发店门口其被打伤时的在场人员;经和晓某辨认,辨认出肖某是拿着石头打人的人,李某是拿着铁铲打人的人;经肖某辨认,辨认出李某就是用铁铲打人的男子;经李某辨认2013年3月23日,其在丽江市古城区“丝情发艺”理发店门口用铁铲打伤的人是阿某你生。17、现场辨认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某、肖某辨认案发现场位于丽江市古城区“丝情发艺”理发店门口。18、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本案在审理期间,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阿某你生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肖某的提出的辩解,经查,在卷证人和晓某证言、同案犯李某供述,和晓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肖某殴打被害人阿某你生,故对被告人肖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伤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肖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仕勇代理审判员 赵俊梅人民陪审员 和茂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