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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覃忠福、覃小方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忠福,覃小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忠福,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9日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26日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覃小方,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9日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北检公刑诉(2014)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忠福、覃小方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忠福、覃小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覃忠福、覃小方经预谋后,到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温馨阳光小区3栋1单元402室被害人王XX的住处,趁被害人王XX外出家中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撬锁工具撬开门锁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但未偷到财物。尔后,二被告人又到该小区3栋2单元302室被害人杨金莲的住处,趁被害人杨金莲外出家中无人之机,使用上述相同手段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杨金莲放在卧室里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赃款已平分并挥霍。2、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覃忠福、覃小方经预谋后,到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东三巷3号2栋2单元202室被害人黄XX的住处,趁被害人黄XX外出家中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撬锁工具撬开门锁后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黄XX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200元,赃款已平分并挥霍。3、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覃忠福、覃小方经预谋后,到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东三巷8号1栋1单元601室被害人廖XX的住处,趁被害人廖XX外出家中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撬锁工具撬开门锁后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廖XX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赃款已平分并挥霍。4、2014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覃忠福、覃小方经预谋后,到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58号美林华轩小区14栋1单元201室被害人沈XX的住处,趁被害人沈XX外出家中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撬锁工具撬开门锁后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沈XX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900元,赃款已平分并挥霍。综上所述,被告人覃忠福、覃小方盗窃作案四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00元。2014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覃小方抓获归案。被告人覃小方归案后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覃忠福,掌握了被告人覃忠福的动向,并将此信息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覃小方提供的信息,于2014年12月13日抓获被告人覃忠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忠福、覃小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忠福、覃小方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杨金莲、黄XX、廖XX、沈XX的报案陈述材料,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柳城县人民法院(2007)柳城刑初少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柳城县人民法院(2010)柳城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覃忠福、覃小方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忠福、覃小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方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多次盗窃。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覃忠福、覃小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忠福、覃小方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小方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覃忠福、覃小方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覃忠福不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覃小方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忠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覃小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覃忠福、覃小方共同赔偿被害人杨金莲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赔偿被害人黄XX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赔偿被害人廖XX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赔偿被害人沈XX经济损失人民币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健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