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郑吕洪与虞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吕洪,虞荣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387号原告郑吕洪。委托代理人罗梦倩、吴泳波,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荣坤。委托代理人张文强,杭州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吕洪诉被告虞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夜尽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吕洪的委托代理人罗梦倩、吴泳波及被告虞荣坤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2013年2月8日,被告虞荣坤向原告郑吕洪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郑吕洪与被告虞荣坤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虞荣坤应如期还款。被告虞荣坤辩称当时原告郑吕洪仅出具了借条未有钱款交付,但未能举出反证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虞荣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吕洪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虞荣坤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夜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运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