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楚天舒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正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楚天舒药业有限公司,胡正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湖北楚天舒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冬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正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楚天舒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正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楚天舒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楚天舒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湖北楚天舒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志兰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