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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执字第14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德伟借贷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1400-2号申请执行人刘德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富山幼儿园,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富山山庄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叶小珍。被执行人叶小珍,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德伟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富山幼儿园、叶小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德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惠城法执字第1400-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富山幼儿园(组织机构代码:762941229)名下所有的民办学许可证。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1份《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查封予以解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富山幼儿园(组织机构代码:762941229)名下所有的民办学许可证予以解除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小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