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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谢东升与史平、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东升,史平,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41号申请人谢东升,委托代理人余大尊(一般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平,被申请人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南城四里。法定代表人史平,董事长。申请人谢东升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史平、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8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谢东升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36号钻石大厦14层7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谢东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史平、湖北博大炭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8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谢东升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36号钻石大厦14层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101.40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