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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木垒分公司与张万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木垒分公司,张万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1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木垒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胜平,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木垒县长乐东路2号。委托代理人:李东,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万鹏,男,汉族,1985年5月25日出生,自由职业,住木垒县人民北路1059号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木垒分公司诉被告张万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木垒分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木垒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木垒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恽乃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昌菊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