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与张树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庆县市政供暖所,张树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代理人史海阔,男,1981年7月6日出生,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诉讼室主任。被告张树恩,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范本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