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执民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台州市华海航运有限公司与深圳海盈海运有限公司、深圳海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台州市华海航运有限公司,深圳海盈海运有限公司,深圳海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简德狮,聂万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2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执民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华海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启默。被执行人:深圳海盈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跃宏。被执行人:深圳海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孟。被执行人:简德狮。被执行人:聂万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海法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4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执行款3083601.2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390元、申请执行费3357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但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海盈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对“海盈惠安”船、“粤航3”船享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海盈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出租其所有的“海盈惠安”船、“粤航3”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童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