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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776、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2014)昌执776号陈明与赵兴涛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赵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776、1102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被执行人赵兴涛,男,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赵兴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兴涛于2014年8月20日前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开原市房产住宅建筑公司范长庚名下赵兴涛户应收款207万元,冻结期限6个月,不许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