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秀英申请执行许学志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许某某,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王某某申请执行许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寻民初字第111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某某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后法院强制许某某为其母亲王某某提供住房、大米150公斤、猪肉30公斤、油10公斤、生活费800元、诉讼费50元。现在已将房子及粮食、肉、钱全部发给申请人王某某,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