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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秀杰与被执行人田立斌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辛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申请执行人辛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辛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动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被执行人田某某未能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田某某在齐齐哈尔市车城劳动服务公司标准件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1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田某某工资中扣留人民币至4280.80元整时止(迟延履行利息另计)。二、上述所扣留的款项由申请执行人辛某某持有效身份证领取。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