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贺庚莲、伊莉与伊莉、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庚莲,伊莉,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2019号原告贺庚莲。委托代理人李洪田,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伊莉。被告刘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庚莲诉被告伊莉、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庚莲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庚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庚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贺庚莲负担。审判员  胡元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颗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