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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海达旗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顺诚纺织有限公司、陈菊红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达旗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顺诚纺织有限公司,陈菊红,张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达旗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美莎。被执行人吴江市顺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菊红。被执行人陈菊红。被执行人张小刚。上海达旗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顺诚纺织有限公司、陈菊红、张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张小刚向上海达旗纺织品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63345.56元。2014年3月27日,上海达旗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江苏省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小刚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张小刚在吴江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张小刚应向上海达旗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8779.1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76元、公告费600元,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616元,以上合计175671.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刚的银行存款175671.1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