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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经开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经开民初字第320号原告马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淑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2009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生一男孩“某,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我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我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男孩“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600元/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通过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生一男孩乳名“某,学名“王俊臣”,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婚后对家庭不尽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以上事实,主要依据原告陈述和庭审查证所证实,并均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系自主婚姻,且生有一子“某,双方的婚姻是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互相关心,互相尊重,相互宽容,注意沟通,同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英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