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洪雪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雪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33号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海光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刘学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文灿、康锦丽,公司职员。被告洪雪萍,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洪雪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予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洪雪萍偿还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金、公摊水费、公摊电费、水费、逾期缴交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雪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雪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结案,双减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林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