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法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湖南尔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解除冻结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尔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法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尔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211号绿洲花园。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翠竹街。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岳法执字第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南尔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冬生执行员 刘秋学执行员 刘永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伟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