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臧日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诸刑初字第531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日波。2014年1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4)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日波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日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臧日波虚构以能买到便宜房子、厂子周转需要资金等理由,伪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抵押等手段,先后诈骗张某、陈某、刘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413000元。具体是:1、2010年11月以来,被告人臧日波通过李某以厂子周转需要资金为由,伪造虚假的房产证、土地证作担保,先后多次诈骗张某共计人民币370000余元。2、2012年以来,被告人臧日波以外出揽活资金欠缺为由多次以张某甲的名字诈骗张某钱款60000元。3、2013年春至8月,被告人臧日波以能从鑫辉华庭买到便宜房、合伙揽生意挣钱为由,伪造印章,先后多次诈骗陈某共计人民币300000余元。4、2013年5月,被告人臧日波以能买到便宜房为由,伪造舜都花园房产证、土地证作抵押,诈骗刘某人民币150000元。5、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臧日波以开机械厂需资金上设备为由,伪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先后三次诈骗邹某共计人民币260000元。6、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臧日波以有人用高利贷为由,伪造舜都花园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抵押,诈骗郑某人民币180000元。7、2013年6月,被告人臧日波以合伙投资往工地送沙子为由,诈骗田某人民币46500元。8、2013年8月份,被告人臧日波以合伙投资往工地送沙子为由,诈骗王某人民币46500元。还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黑色尼桑天籁鲁V×××××汽车一辆、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个、白色苹果牌笔记本一台。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赔陈某人民币9000元、海信电视机、海信冰箱、海信洗衣机和饮水机各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臧日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清单、收到条及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等,证人李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陈某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日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日波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臧日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小部分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臧日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随��移交的黑色尼桑天籁(车牌号鲁V×××××汽车)一辆、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个、白色苹果牌笔记本一台变价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梅人民陪审员 狄明德人民陪审员 高兰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