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钟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牛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钟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牛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法刑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96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9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7年3月1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2月5日被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1年11月3日被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5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牛某,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钟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牛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钟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自2014年8月14日起在武冈市东塔二巷*号刘某某丈夫曾某家中一楼开设赌场,纠集赌客进行“三公”赌博。赌场股份由刘某某占30%,钟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均股合占70%,其中梁某某与牛某合占一股,牛某在赌场入股一个星期左右就退出了股份。张某某因病有几天没有参与。赌场经营持续至2014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场经营期间,刘某某负责后勤及管理赌场收入的现金,钟某某负责发放精神费,梁某某负责收记账筹码,牛某、张某某、李某某负责聚集赌客以及凑向。赌场经营期间,累计抽水16万余元,股东获纯利10万余元,其中刘某某获利3万余元,钟某某获利2万余元,李某某获利2万余元,张某某获利1.2万余元,梁某某获利1.6万余元,牛某获利2千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牛某的非法所得已被武冈市公安局追缴,钟某某的非法所得已被本院追缴。刘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某于2014年7月13日生育男孩曾某甲,处于哺乳期。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罚没收据、户籍资料、出生证明等书证;证人胡某某、邓某某、夏某某、潘某某等证言;被告人刘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牛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牛某实行社区矫正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牛某再犯罪风险小、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牛某违反国家规定,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合伙开设赌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牛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刘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牛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具有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牛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为此,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钟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牛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钟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三、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追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3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钟某某违法所得2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16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2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1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牛某违法所得2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杜文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向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