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开民初字第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峰与王士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王士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2214号原告刘峰,居民。委托代理人范井虎,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吉,居民。本院审理原告刘峰诉被告王士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艳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