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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8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新后与杨跃、广州碧桂园楼巴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后,杨跃,广州碧桂园楼巴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8429号原告:黄新后,女,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钟慧博,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跃,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广州碧桂园楼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黎俊杰,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高列。委托代理人:黄小平,该公司职员。原告黄新后诉被告杨跃、被告广州碧桂园楼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楼巴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红君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新后起诉称:2014年3月3日19时2分,被告杨跃驾驶的粤r×××××号大巴车,沿花都区山前大道由东往西驶至花都区山前大道碧桂园路段时,遇原告黄新后老公吴月全驾驶的粤a×××××号两轮摩托车搭乘原告及其孙女吴小莉同向同车道在前行驶,被告杨跃驾车因没有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碰撞前车,造成吴月全、黄新后、吴小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杨跃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新后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0天。出院后,原告黄新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查,被告杨跃驾驶的肇事车辆粤r×××××号大巴车的实际车主是碧桂园楼巴公司,该车辆在平安保险顺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平安保险顺德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93015.1元。2、本案诉讼费用三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新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80000元,该款于2015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黄新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告黄新后收到上述款项后,原告与被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权利义务终结,原告黄新后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追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杨跃、广州碧桂园楼巴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法律责任。四、被告杨跃、广州碧桂园楼巴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已垫付原告黄新后的医药费72456.8元、护理费5124元,合计77580元,由其自行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索赔。五、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原告黄新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梁红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杰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