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民(商)初字第7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果长顺与北京成大肉鸡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长顺,北京成大肉鸡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密民(商)初字第7182号原告果长顺,男,1958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玉堂,男,1944年1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成大肉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镇高庄子村西500米(原海惠诚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9001658-6。法定代表人吴成方,社长。原告果长顺与被告北京成大肉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成大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桃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果长顺及委托代理人王玉堂,被告成大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成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果长顺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经被告介绍,从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发公司)进雏鸡7000只,2014年4月23日出栏。大发公司规定,肉鸡均重不足1.5公斤不收。但实际上大发公司已经将6260.21公斤肉鸡收走,并且承诺所收购的肉鸡按照每公斤补助7元,共补款43800元,另雏鸡7000只,每只雏鸡补5元,共计应补款78800元。原告从大发合作社领走13000元只雏鸡,价值68510元,被告尚欠原告肉鸡款10290元。原告与被告交涉,被告让原告找大发公司,原告找到大发公司,但该公司不予理睬,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肉鸡款1029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成大合作社辩称:2014年3月14日,原告进鸡7000只属实,但原告饲养的肉鸡没有达到均重1.5公斤的收购标准,大发公司同意补偿73500元,但是大发公司不同意给付现金,只同意以折算成雏鸡的形式给补偿。大发公司已经于2014年6月和8月分两次共计补偿给原告13000只雏鸡,价值68510元。大发公司给被告钱,被告再给原告,现在原告只能找大发公司,和被告没有关系,被告只起到一个中介作用。经审理查明:被告成大合作社为养鸡户提供雏鸡、饲料、组织收购、销售肉鸡等服务,原告果长顺养殖肉鸡,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成大合作社为果长顺提供的雏鸡系从大发公司购买,肉鸡亦销售给大发公司。2014年3月14日,果长顺经过成大合作社从大发公司进雏鸡7000只,2014年4月23日,果长顺经过成大合作社将肉鸡销售给大发公司。大发公司规定,均重不足1.5公斤的毛鸡列为废弃鸡,不予收购。果长顺出售的肉鸡均重不足1.5公斤,但大发公司已经将6260.21公斤的肉鸡予以收购,并且同意补偿73500元。果长顺分两次从大发公司领走13000只雏鸡,价值68510元。因果长顺不愿意继续养鸡,大发公司只同意给雏鸡,不同意给现金,成大合作社亦不同意向果长顺支付现金,双方协商未果,果长顺诉至本院。庭审中,成大合作社申请大发公司职员李永民出庭作证,李永民出庭作证称:大发公司与成大合作社有直接业务往来,与原告果长顺没有合同关系,大发公司目前尚欠大成合作社1700只雏鸡。上述事实,有肉鸡称重磅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成大合作社为原告果长顺提供雏鸡、饲料等,并且对肉鸡进行回收,原、被告之间存在养殖回收合同关系,虽然肉鸡最终系大发公司实际收购,但大发公司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且该公司承认尚欠被告1700只雏鸡,故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肉鸡价款,被告辩称原告应当找大发公司索要价款,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应当支付的价款金额,原告主张应当支付的总金额为78800元,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对该金额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承认大发公司同意补偿73500元,本院采信该批肉鸡价值为73500元,因原告已经领取价值68510元的雏鸡,被告应当支付剩余价款499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成大肉鸡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果长顺肉鸡款四千九百九十元;二、驳回原告果长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七元,由被告北京成大肉鸡专业合作社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果长顺负担二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桃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旭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