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亚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亚东,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6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辩护人高洪恩,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亚东及其辩护人高洪恩,证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申请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同意延期审理,并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恢复审理的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李亚东驾驶鲁H×××××号轿车沿金乡县西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诚鑫源冷库处,与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任某丙、刘某、任某丁相撞,致被害人任某丙当场死亡、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任某丁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亚东驾车逃逸。该事故经金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亚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亚东的供述,证人任某甲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亚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量刑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亚东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家属。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李亚东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无异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亚东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愿意尽自己最大能力赔偿被害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亚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亚东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亚东在庭审过程亦无异议,且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李亚东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李亚东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李亚东的户籍证明、视频资料说明、被害人刘某、任某丙的死亡注销证明、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金公交认字(2014)第20140505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任某甲、任某乙、杨某、殷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丁的陈述,被告人李亚东的供述,金乡县公安局出具的金公交尸检字(2014)第031号、第032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金)公(刑)鉴(伤检)字(2014)006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金乡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足以认定。庭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亚东的近亲属与被害人任某丁及被害人任某丙、刘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任某丁及被害人任某丙、刘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李亚东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亚东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亚东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亚东虽系自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其罪行,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亚东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亚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瑞平审 判 员 孟祥勇人民陪审员 汪力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