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海舒婷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海舒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北京海舒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中路3号楼518。法定代表人李卫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长江,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街6号。法定代表人郑贤超,总经理。申请人北京海舒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在xx银行xxx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3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海舒婷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海舒婷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在xx银行xx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三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海舒婷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腾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