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12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戴燕,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淑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戴燕、被告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系贵州省清镇市流长苗乡人,2000年夏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就登记结婚了,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丙。由于草率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还在孩子几岁时,被告心理扭曲,发现原告与左邻右舍的男士说话,就殴打原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无奈之下,自2009年起原告为了这摆脱痛苦的婚姻,一直在外打工,有家不敢回。今年5月,原告曾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10月,被告以协议离婚为由与原告联系,结果原告被被告强行带回家,在家双方关系依旧没有和好,如今原告一直生活在痛苦的婚姻生活中,身心疲惫。原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再次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某乙辩称,孩子从小学一年级就是由我抚养,原告没有管过孩子。也不知道原告在5月份起诉离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夏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就登记结婚了,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丙。婚后因琐事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离婚的法定事由。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了子女,应当认为双方婚前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不能就此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加强沟通、相互理解,改正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彼此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希望可以修复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学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