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庞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庞某,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腾,砀山县周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因原告庞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