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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丘克元与江德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克元,江德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丘克元,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李小强,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德煌,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丘克元与被告江德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邱克元以原、被告协商一致且被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一万元)为由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克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丘克元负担。审 判 员  张晓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傅晓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