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45号原告:孙某,女,汉族。被告:汪某,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