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商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昆山振凯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云瑞温控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振凯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市云瑞温控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商初字第00771号原告昆山振凯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锦溪镇星塔路1号。法定代表人屈小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花品德,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云瑞温控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青龙山社区青龙山108号。法定代表人卢瑞,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振凯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云瑞温控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昆山振凯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昆山振凯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振凯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昆山振凯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锡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