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与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王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龙兵,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蓓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