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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马某甲,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甲,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马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