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武兴然与武建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兴然,武建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03号原告:武兴然,男,汉族,1949年7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赵新志,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建侠,男,汉族,57岁左右,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兴然诉被告武建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兴然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间纠纷已在行政村干部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兴然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兴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武兴然负担。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