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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康艳飞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艳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489号罪犯康艳飞。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阳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艳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康艳飞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康艳飞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邵中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康艳飞撤回上诉。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康艳飞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康艳飞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康艳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康艳飞共有奖励分160.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康艳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艳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7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