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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电力公司万源供电分公司与达州顺帆煤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万源市供电分公司,达州市顺帆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94号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万源市供电分公司。代表人石占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健,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东,男,生于1973年5月11日,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点将台东街89号1栋1单元8楼1号,系公司营销部主任。被告达州市顺帆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进,总经理。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万源市供电分公司诉被告达州市顺帆煤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寇菊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健、李建东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向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万源市供电分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达州市顺帆煤业有限公司系供用电双方,2014年6月前,被告均能按月交付电费,后因政策原因被告公司所有的煤矿被关停,2014年6月2日,我公司接万源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件通知,限期要求我公司对被告在内的几家煤矿停止供电。我公司与被告协商无果后于2014年8月25日停止供电,被告承诺在2014年11月15日前付清所欠电费共计102579.32元。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为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电费102579.32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从被告承诺偿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达州市顺帆煤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还钱,现在煤矿已关闭,政府要给我们公司一千多万元,等政府把钱给我们,我们才能给,现在主要是钱没有到位,具体还款时间不能确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出示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3份。2、高压客户新装、增容用电申请书及申请复印件各1份,证实被告公司为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向原告申请供电线路作为备用电源。3、协议复印件1份,证实原、被告之间如何结算电费。4、还款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实被告承诺于2014年12月1日以前付清所欠电费102579.32元。被告达州市顺帆煤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出示证据。对原告出示的4份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4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出示的4份证据,认为客观、真实、合法,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万源市供电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原告名称为:四川省电力公司达州万源供电局)与被告达州市顺帆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供用电协议,随后原告依照合同向被告进行供电,被告在2014年6月前亦能按照协议履行给付电费的义务。2014年7月、8月,被告单位经营的煤矿因政策性关闭,被告以无资金为由拒绝给付拖欠原告单位电费共计102579.32元。2014年8月25日,原告接万源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件通知后停止向被告供电。2014年11月15日,被告书面承诺于2014年12月1日前付清所欠电费。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不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万源市供电分公司与被告达州市顺帆煤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供用电合同成立并生效,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供用电协议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电,但被告未能按约履行给付电费的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电费102579.32元,本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从承诺偿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达州市顺帆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支付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万源市供电分公司电费102579.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被告达州市顺帆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寇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