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司某某抚养费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司××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尚××,男。法定代理人:尚××,男。被告:司××,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诉被告司××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佟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