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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司某某抚养费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司××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尚××,男。法定代理人:尚××,男。被告:司××,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诉被告司××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佟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