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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执字第00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7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50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特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执行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陕西方瑞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渭滨区经一路73号楼1层21号、20号、16号、15号四套房产,2014年12月19日买受人李某以180.3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四套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渭滨区经一路73号楼1层16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某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小强代执行员 徐 雯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