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诚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永涛、刘井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诚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永涛,刘井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13号原告河南诚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0号5层506号,组织机构代码号78623456-1。法定代表人李现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丹丹,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永涛。被告刘井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诚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涛、刘井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诚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交、免交诉讼��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