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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李振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兰,李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6号申请人:王玉兰,女,194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振富,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王玉兰因与被申请人李振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振富名下的蒙D****0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3万元。担保人李立伟以其名下的3万元银行存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振富名下的蒙D****0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李立伟名下的3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立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