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终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苏州彩德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永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永霖,苏州彩德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终字第0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永霖。委托代理人李国云,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彩德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欧风新天地。法定代表人周卫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郑永霖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彩德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11月2日,郑永霖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永霖的缓交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缓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并于2014年12月30日向郑永霖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3800元。郑永霖在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永霖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晓蓉代理审判员 秦岸东代理审判员 潘军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