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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淑香与徐继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香,徐继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杨淑香,女,1940年2月8日提供,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告徐继梅,女,1953年7月21日,汉族,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香诉被告徐继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香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