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轩红星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盖州市清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范大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红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盖州市清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范大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1号原告轩红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王尚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平接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南湖北街12号。组织机构代码76540740-0。法定代表人张作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美彤,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州市清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邵屯村。法定代理人曲伟,经理。被告范大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轩红星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盖州市清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范大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中,原告轩红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轩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轩红星负担。审判员 张立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