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帕提古丽·木沙与阿不力买提·尔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帕提古丽·木沙,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被执行人:阿不力买提·尔力,男,1905年8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1154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5000元、执行费275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