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3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杜明智与刘生堂、李爱堂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智,刘生堂,李爱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949号申请执行人杜明智,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生堂,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爱堂,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1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生堂、刘生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杜明智支付运费1417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11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爱堂与申请执行人杜明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李爱堂于和解协议达成当日向杜明智支付运费5100元,剩余9077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受理费80元,被执行人李爱堂负担案件执行费11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