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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复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复民初字第81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新丰、马风利,河北鼎合律师���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扈朝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