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复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复民初字第81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新丰、马风利,河北鼎合律师���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扈朝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