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04号原告:邓某甲,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2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微,涪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乙,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