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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04号原告:邓某甲,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2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微,涪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乙,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