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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商初字第00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陈松与陈松、黄雪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陈松,黄雪美,南通华威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0030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兴路21号。负责人顾兵,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维驹、沈冬玲,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松。被告黄雪美。被告南通华威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文秀新村32号附2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陈松、黄雪美、南通华威光伏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1671元,保全费1281元,合计2952元,由被告陈松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陈松直接给付原告)。审 判 长  钱伟代理审判员  陈婷人民陪审员  顾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