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哈密铁路劳动服务公司与杨玉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铁路劳动服务公司,杨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哈密铁路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前进东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周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裕民,男,汉族,1957年6月26日出生,系哈密铁路劳动服务公司搅拌站会计,住哈密市。被执行人:杨玉平,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哈密市。哈密铁路劳动服务公司华与杨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62860元,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哈密铁路劳动服务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哈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启晖审判员 宋 瑾审判员 刘继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大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