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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民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胡红梅诉被告刘菊萍、李婧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梅,刘菊萍,李婧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454号原告胡红梅,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菊萍,女,193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婧婷,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梅诉被告刘菊萍、李婧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红梅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红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红梅负担。审 判 长  熊栋超审 判 员  曹兴录代理审判员  陈 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兆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