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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7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绍兴梦利莱制衣有限公司与广州捷聪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梦利莱制衣有限公司,广州捷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7545号申请执行人:绍兴梦利莱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裘关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萌萌,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广州捷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政生。绍兴梦利莱制衣有限公司与广州捷聪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民一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绍兴梦利莱制衣有限公司3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2014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州捷聪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1138.15元。本院在已将该款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来部分款项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75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方洪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展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