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刑执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许明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明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0003号罪犯许明新,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明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08年5月29日经以(2007)苏刑终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至2010年5月28日。2010年9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4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2月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许明新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质检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同时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299968.50元未履行,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许明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明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该犯没有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明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7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朱其和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岚 关注公众号“”